www.chinarushang.cn 中國儒商 作者:冀名峰:
孔子的治國思想集中反映在《論語》之中,《論語》十分強調德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孔子推崇和追求以德治統帥和覆蓋社會治理,認為如果社會能夠在德治體系有效運行下達成安定和諧,那將幾乎是成本較小、效果較優的社會秩序狀態。比較而言,孔子專門論述法治的內容確實相對較少,但是,言不可因其少而謂其輕,我們不能因為孔子專門論述法治內容相對較少而得出孔子只重視德治、不大重視法治的結論。事實上,孔子高度重視法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特別強調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內在統一的重要性,這對完善現代社會治理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將對此進行分析。
在《論語·為政》中,孔子從總體上描繪了德治功成之后所形成的和諧而美好的社會秩序狀態,這成為中華傳統文化高度重視德治、孜孜追求德治的重要動因之一: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
在孔子看來,以德治國如果能夠實現的話,那就會產生北極星一樣的政治效應:居其所而眾星拱之。朱熹對此進行了進一步詮釋:“為政以德,則無為而天下歸之”,“為政以德,則不動而化、不言而信、無為而成。所守者至簡而能御煩,所處者至靜而能制動,所務者至寡而能服眾”(《論語集注》)。可見,在朱熹看來,德治成功意味著我們坐在那里不干什么就可以實現天下大治,何其美好誘人!
同樣在《論語·為政》中,孔子還比較了德治和法治的優劣和效果: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這是說,用法令來引導百姓,用刑罰來統一百姓言行,百姓或可為免于刑罰而服從管治,但并不會以違法為恥,也不會以守法為榮。用道德教化百姓,用禮的規范來統一百姓言行,百姓就會懂得守法之榮與違法之恥,因而會自覺改正。
以今天的視角來看,“政”可以理解為法律和行政法令,是條文或文字形態的制度,其頒布者為行政司法部門等社會管理機構。“政”,解決的問題是明確人們不得干什么或必須干什么,這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罰”,是由行政司法部門實施的,對違反“政”的行為的一種懲罰。例如殺人者償命,其中所含有的不得殺人之意,即為“政”,而償命即是“罰”。“德”,是社會共同價值觀或一個社會所倡導的標準價值觀體系。“德”,可以是行政司法部門等社會管理機構倡導的,也可以不是這些部門倡導的。“禮”,是儒家或傳統社會所建立的保持社會秩序和調節社會行為的一種規范。從一般意義上說,“德”和“禮”是軟約束,“政”和“罰”則是硬約束。但也不盡然,“德”和“禮”的觀念可以轉化為“政”和“罰”。例如,人都應盡孝,這屬于“德”的范疇,盡孝以禮,按照“禮”的規范去盡孝,是“德”通過“禮”的規范實現了孝的目的。但政府部門也可以規定,不盡孝則不得做官或者鞭笞五十,這就屬于“政”和“罰”的范疇了。“德”和“禮”重在治心,通過治“心”達到治“行”(行為),以達成保持社會秩序的目的。“德”和“禮”的落實,主要靠社會力量和人們自我約束。“政”和“罰”,則主要以強制力甚至暴力方式直接規范行為。“政”和“罰”的落實,主要依靠社會管理機構,如行政司法部門。
孔子這句話所揭示出的重要思想是,以德治國,“民”知恥;單純以法治國,“民”不知恥。如果治國“以法”而不“以德”,“民”缺乏價值觀這個內核,“民”將失去其民族性因而失去其凝聚力。這是單純德治和單純法治的不同效果。這一思想何其深刻!我們需要不需要高度重視以什么樣的價值觀和思想體系塑造人民,不言而喻。同時,因為“以德治國”使得“民”知恥而自覺,社會管理者可以依靠吸引力、號召力而不必使用強制力達成社會秩序,如此看來,“以德治國”也是一種痛苦指數比較小的社會治理方式。
果然可以“以德”而不是“以法”實現天下大治,那最好不過了。然而,當我們從理論回到現實的時候就會發現,單純以德治國將是一種很難實現的治國方式。以德治國,主要依靠價值觀體系規范人們行為,靠價值觀力量凝聚人心、人氣和人力。價值觀對行為的約束主要是軟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社會成員中少部分人不按價值觀原則行事,那么,這部分人很可能就會在損失不大的情況下,獲得很大的個體利益。而堅守道德原則的人會成為利益損失者,時間長了,這種利益的逆向分配會造成越來越多的人突破道德約束,最后導致價值觀體系約束力的崩塌,形成道德建設領域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所以,以德治國,所治之
那么,現實社會并非君子國,是不是就可以把“以德治國”放在一邊了呢?也不是。儒家治國,主張先從修身開始,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句話簡約總括了儒家在各個社會層面的責任,實際是強調要從個體改造開始,通過提高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道德水準,以充分發揮道德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這是非常正確的。應該說,道德水準提高就會導致社會治理成本下降,這是一條規律。所以,即使單純以德治國不能夠實現良好的社會治理,也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以德治國。
孔子在其自身的實踐中并非只重視以德治國而不重視以法治國。歷中上的孔子,不僅僅是理論大師和中華傳統文化價值觀體系的主要構建者,他同時也是一位行政管理大師,最高官職曾至魯國大司寇并行攝相事,在孔子執魯國國政期間,魯國以很短的時間實現了大治,這還引起齊國的恐慌:
(孔子)與聞國政三月,粥(鬻)羔豚者弗飾賈(價);男女行者別于涂(途);涂(途)不拾遺;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歸。”齊人聞而懼……(《史記·孔子世家》)
而孔子執政魯國伊始所做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史記·孔子世家》)。據稱,少正卯這個人亂德亂政,心機很深且心術不正,能言善辯,很有迷惑性,對群眾有一定的號召力,已經達到了孔子在政治上的“三惡”的標準(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邦家者《論語·陽貨》),成為孔子推行政治主張的主要障礙。孔子的辦法是殺掉少正卯,并沒有以道德教育的方式來改造少正卯,這是以法治國方式的運用,同時也彰顯了孔子在治國中所堅持的法治精神。
深入理解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除了需要研究《論語》中的相關論述之外,我們還需要高度重視記錄于《孔子家語》中的一段話,這一段話在展示孔子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方面意義非凡。
閔子騫為費宰,問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猶御馬之有銜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轡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執其轡策而己。”“善御馬者,正銜勒,齊轡策,均馬力,和馬心。故口無聲而馬應轡,策不舉而極千里。善御民者,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齊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順從,刑不用而天下治。”《孔子家語·執轡》
閔子騫要到“費”這個地方擔任最高行政長官,臨行前向孔子請教如何為政,孔子對此進行了長篇論述,集中而全面地表達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及其對治國“以德”和“以法”二者之間關系的看法。對于如何管好“費”這個地方,孔子的回答很明確:“以德以法”,就是要靠兩手,一手是德治,一手是法治,并且認為“德”和“法”都是“御民之具”,并無孰重孰輕的問題,同時也強調“刑”的重要性,“刑者,策也”。而“刑”,則更多的是體現了法治精神。接下來的話更為重要:“善御民者,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齊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順從,刑不用而天下治。”突出強調德治精神和法治精神必須高度統一,二者必須保持一致的思想和行為規范方向,不能依“德”應向北,依“法”則應向南。而且,不論是“以德”或“以法”,其最終目標是不用“刑”而天下治。可見,說孔子不重視法治只重視德治,顯然不是事實。
那么,治國“以法”不“以德”或無法“以德”又會如何呢?
如果治國“以法”不“以德”或無法“以德”,將很難長久維持下去。歷史上一個典型失敗的例子就是秦國。商鞅使秦國由弱致強,韓非雖然不見用于秦王,但是秦國用他的思想統一了六國,可是只過了十幾年,統一后的秦王朝就崩潰了。秦國崩潰的原因可有多種分析,但是六國民心沒有收復是其中之關鍵。我認為秦國的統治者并不是沒有意識到這方面問題的嚴重性。公元前213年秦相李斯就曾進言,說諸子百家“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用今天的話說,是社會上出現了價值觀的混亂和文化的沖突,這不利于秦的統治。秦始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實行了上歷史上著名的“焚書”和“坑儒”,當年下令銷毀除法家以外的所有諸子百家的著作,次年在咸陽將460余名儒士和方士坑殺。秦國這樣做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收復和統一六國民心,但是武力改造心靈并不能產生立即的效果,沒有文化優勢的秦國無法推行有效的德治,民心不服之下國家垮掉也是很容易的。結合這一史實,再回到孔子說過的話:“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我們一定可以從中讀出強烈的震憾。有恥或無恥實際上是文化或價值觀上的認同或不認同。這個史實告訴我們,只有“硬實力”而沒有“軟實力”一定不是可以長久的治國之道。
實際上,德治和法治是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的,很多情況下分別承擔了不同的社會管理功能,它們具有不同的約束方式和約束體系,分別具有各自的社會管理優勢。例如,如何實現德治?孔子講了要“齊之以禮”,即通過“禮”的規范實現德治,“德”是指出的一個方向和標準,向這個方向前進,要靠“禮”。比如說“男女授受不親”,這是一種禮的規范,通過實施這一規范以達到純凈男女關系的“德”的要求。那么誰來落實和監督“男女授受不親”這一禮的規范呢?社會大眾。每一個人都是落實者,每一個人都是監督者,包括授受者本人。如果把這條原則變成“政”和“罰”,男女親密接觸者雙方都不是對方的監督者,只有政府才是監督者,那么落實起來就很困難。總體而言,“德”和“禮”是在每一個人心中設立一個管理者,而“政”和“罰”是在整個社會共同設立一個管理者,這是二者的不同。但是,是不是“德”和“禮”就是一個優于“政”和“罰”的社會管理手段呢?不見得。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殺人償命,可能通過“政”和“罰”的手段去規范會更有效。所以,“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必須相輔相成,相互補充,才能實現最佳的社會治理效果。
總結上述分析,孔子顯然具有崇尚德治的強烈傾向,在孔子看來,實現社會和諧,最重要的是人民心靈的改造,而價值觀教育和塑造所達到的效果是以單純治國“以法”的方式所不能獲取的,而且德治這種“軟實力”建設具有更為長久的社會治理效果。事實上,千百年來雖然傳統中國的國家形態反復遭到各種力量的摧毀,但中華民族始終保持強大的凝聚力,其中重要原因是中國有著一脈相承的德治傳統,即不斷強化以儒家為核心的傳統文化體系來塑造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盡管這個體系本身也是不斷變遷的。孔子雖然崇尚德治,但他絲毫沒有輕視法治的想法,相反孔子高度重視法治手段的運用,在他看來,德治和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治國利器,德治和法治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在實現社會有效治理方面分別承擔著不同的功能。孔子也指出,強化德治和法治的方法是不同的,二者的發展遵循著不同的規律。在推進法治和德治過程中,要高度重視“壹其德法”,保持德治和法治精神的高度統一,這是運用“德”“法”治理社會所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
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法對于今天的社會治理有著重要意義。就筆者觀察和思考所見,這里談兩個問題。
(一)以科學的方法推進德治建設
通常認為傳統中國社會缺乏法治精神而不缺乏德治精神(不是孔子缺乏法治精神)。十九世紀以前或許中國社會就是這樣。但是,經過二十世紀文化領域的不斷變革和革命,既有的以中華傳統文化為核心的德治體系至少相當一部分已經崩塌和湮滅。“禮失求諸野”。如果想要體會傳統中國的社會氣息和文化氛圍,恐怕要到日本和韓國農村去感受;如果想要體會中華傳統文化和現代城市建設融合之后可能產生的結果,這恐怕要到新加坡去感受。事實上我們丟掉了相當一部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神。如果堅持說這些精神還存在,那也只能說是存在于“典籍”里,而沒有滲透到社會各個方面而成為塑造“中國人”的有效材料和范式,所以重振中國特色的德治體系和模式十分必要。
運用孔子德治思想觀察當今社會,我認為當前德治建設在以下兩個方面存在缺失。
第一,德育方式沒有嚴格遵循價值觀教育規律。
德育應當遵循怎樣的規律?先秦儒家認為應當遵循“行為教育一一概念理論教育”的先后順序,關于這一點《論語·子張》有著明確的說法:
子游曰:“子夏之門人小子,當灑掃、應對、進退,則可矣。抑末也,本之則無。如之何?”子夏聞之曰:“噫!言游過矣!君子之道,孰先傳焉?孰后倦焉?譬諸草木,區以別矣。君子之道,焉可誣也?有始有卒者,其惟圣人乎!”(《論語·子張》)
可見,在子夏看來,“灑掃、應對、進退”這些日常行為教育是德育之本,德的概念和理論教育則是“末”,當然“末”也不是不重要,但“末”一定應是立于“本”之上。反觀我們現在實行的少年兒童價值觀教育方式,總體上過度偏重于概念教育而不是行為教育。不論是學校里的德育或是社會上的德育甚至于家庭德育,基本上是偏重說教,闡釋一些較為高深的價值觀概念,講一些大道理,這樣做背誦或考試固然沒有問題,但就是成不了個人素質的組成部分。比如說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重要是讓他們認識到什么樣的行為是愛國、什么樣的行為是不愛國和怎樣正確地愛國,而不是簡單地講愛國道理,以至于一些少年兒童的愛國理念和個人實際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產生關聯。
再比如說教育孝順父母。我們天天告訴他“要孝順父母”,講一些孝順的大道理,或許有一定作用,但并不會有太大作用。如果我們的德育課采取行為教育方法,在課堂上設置父母與孩子的角色,教孩子如何與父母說話,面對父母時應有什么樣的態度,如何對待父母的教誨,與父母一起吃飯時應如何表現,等等。同時實行一致性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這樣反復訓練,慢慢就會在其心里建立一種孝順的習慣,形成了孝順的價值觀。甚至他可能不知道“孝順”這個詞,但他的一切言行會體現出孝順的精神。
現在社會廣泛存在的陌生人之間相互不尊重,彼此言語行為中間缺乏“敬”的范式,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比如問個路都難以以禮相待,發生爭執時必定惡語相加才算夠“橫”。在我看來,這也是德育行為教育普遍缺失所產生一個嚴重后果,因為我們從小沒有學會“好好說話”,我們沒有學會如何以“尊重對方的方式去反對對方”,沒有學會以“尊重對方權益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沒有學會“人之間本來就應當客客氣氣”,而不是有利益需求時才“客客氣氣”。這些都屬于行為教育的范疇。我們不應輕視傳統社會教育孩子“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吃有吃相”方式,而恰恰是這種簡單的行為教育塑造了人。
總之,對于當前社會而言,如何進行有效的價值觀教育顯得極其重要和緊迫,它關系到民族素質的整體提高,關系到國家的強盛和民族的長遠發展。
第二,德治約束體系弱化,德治價值觀導向存在某種程度的混亂。
孔子認為,推進德治要靠“禮”的約束,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比如說“孝”這個儒家文化的重要基石。在過去,如果不孝,首先會受到宗法的嚴厲懲處。現在,如果一個人不孝怎么辦呢?或許一般的不孝不會得到懲處,搞到十分嚴重地步則只能走法律途徑,而法律只能解決贍養費用問題。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論語·為政》)是的,“不敬,何以別乎”。可見,法治不能解決“敬”的問題,這個要靠德治來解決。這樣說不是要恢復過去的宗法制度,過去的宗法制度對人的權利造成了很多傷害,但是宗法制度對于傳統中國社會保持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這是客觀實際。問題是我們摧毀了不合時宜的德治約束體系(或者說傳統社會“禮”的體系)之后,新的德治約束體系并沒有完整確立和特別有效地確立,以至于目前社會大眾保持道德水平主要靠各自“良心發現”,這是我國德治水平始終無法有效提升的重要癥結之一。
在“舉孝廉”的時代,在家里孝與不孝、在鄉里是不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形象,都是決定是否可“舉”的重要維度,官員的提拔和任用高度重視個人的社會道德形象。但是現在行政人員提拔任用,很少考察個人私德。所謂“德才兼備”中的“德”更多的是指的是“政治道德”而不大包括個人私德。他是不是一個好兒子、好父親、好丈夫、好公民似乎是私人的事,并沒有制度化地進入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范圍。如此,政治上很強、工作能力很強而私德很差的人就有可能進入社會管理集團,一些行政人員追求特權固然是吏治不嚴之過,但是我們對這些人缺乏有效的德治約束機制也是其中重要原因。
媒體和社會輿論是德治約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要求媒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有的人就說這影響“新聞自由”。應當指出,作為德治約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媒體必須以弘揚真善美、引導社會道德水準不斷提高為己任,新聞自由必須位于憲法和法律框架之內,一切人和機構并無傳播“惡”、沖擊憲法精神的自由。如果試圖引導懷疑和顛覆憲法精神所倡導的價值觀,就應當進行堅決糾正和實施必要的管理,以確保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正確方向。上一世紀八十年代媒體曾經報道過這樣一件事,一個七十多歲的老農落水了,一個風華正茂的大學生入水去救,結果老農得救了,大學生卻淹死了。事情發生后,一些評論認為用大學生的命去換老農的命不值得,是社會損失。實際上,見危致命是一個健康社會的價值觀,不能用合算不合算這種計算“利”的方式來評判其正當性。否則,每一個救人的人在救人之前都與被救者進行價值對比,就不會有救人行為發生了。媒體進行如此評論,混淆了我們的價值觀導向,就應當進行澄清和糾正。前一段時間網絡上流行語所謂“我愛國家,國家愛我嗎?”,以此作為個人向國家無度索取權利和自由的“說辭”,似是而非,故意混淆價值觀導向,應當進行糾正和管理。孔子講的“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邦家者《論語·陽貨》”,實際上指的就是要堅決反對一些以對抗主體價值觀為目標的似是而非、惑亂視聽的論述和“說辭”,因為這種似“是”實“非”的東西最有欺騙性,而“黑白分明”的東西反而容易識別,所以孔子對前者特別警惕。目前網絡上的德治約束體系建設明顯滯后,網絡成了各種奇談怪論大行其道的樂園,一些言論常常以挑戰人類社會基本價值觀取向為能事,其對社會和諧的破壞力不容小視。我們的原則應當是,所有的領域,只要是對社會道德水準產生影響的地方,都要有相應的有效德治約束體系跟進,而不能留下“死角”。一些主流媒體常常不屑于與網絡上的“散兵游勇”進行價值觀論戰,這是不對的。
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較高道德水平的社會是“管”出來的,而不是“喊”出來的,現在的德治總體上偏于“軟”,因此必須要敢于“管”。不論如何加強道德教育,不論樹立多少道德楷模,如果我們沒有建立廣泛有效德治約束體系,社會的總體道德水平就難以實現一致性提高。如果“闖紅燈”、在社會上“耍橫”、隨地亂扔垃圾、在公共場合抽煙等等法治所不及的事項均成為與個人就業創業和在社會上生存發展相關的記錄要素,歸入德治范圍,我們很可能就會通過這一德治約束機制的有效運作而實現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顯著提高。
(二)堅持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的高度統一
孔子提出“壹其德法”,堅持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高度統一。不論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或是“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都應堅持統一的價值觀導向。反思今天社會現實,這一思想尤為寶貴。
我們面臨的大量問題是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不一致甚至相悖,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困惑,導致“民無所措手足”。
例如,很多“見義勇為”、“見危致命”這類德治精神所褒揚的行為,法治精神卻不支持。一位疾病突發的老人倒在地上,大家只能圍觀,誰也不敢上前施救。因為沒有法律法規會保護他的清白、獎勵他對社會成員的關懷,如果他上前施救,他或者被家屬訛詐或者被警方問話,由此可能導致他時間、精力、名譽、資財等各方面的損失。電視上有的專家對處理此類事情提出了所謂合理建議:一是打110,二是打120。這類辦法對提升德治水平沒有任何正面意義,如此我們必將面對一個極端冷漠的社會。
再比如“過馬路要堅持綠燈行、紅燈停”,這既是德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但大量的現實是我們沒有“守法”的條件,結果不得不突破心里上“德”的約束。有的人行橫道沒有裝紅綠燈,過往車輛認為自己有通行權,過路行人也認為自己有通行權,兩個群體相互擁堵交織在一起,互相影響對方的通行權,相互罵“缺德”,其實不是“缺德”,而是“缺燈”。有的人行橫道上設置了紅綠燈,但綠燈開放時間短到永遠無法保證行人正常通過,結果橫穿馬路的人群不論自身道德水準高下,都一致視“紅燈”而不見,因而都成為不守交通秩序的“缺德”且“不守法”之人。這些情況都是法治實施條件缺失導致德治崩塌,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沒有“壹其德法”所致。這些固然是小事,但我們不應小看這些“小事”對社會道德水平建設的影響,人們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形成了對“德”“法”兩種約束的看法和態度。
類似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我們反對隨地小便,這是德治的要求,可是有的高速公路休息區間隔相當長,人們不得不隨地小便。有的公園廁所不足,小孩子只能隨地方便。公共場所女廁所永遠不足,對女性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這些問題大量存在,如何讓我們的國民保持“優雅”?所以德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高度統一,既應統一于同一的價值觀導向上,也應統一于社會建設各個方面包括各種基礎設施建設。
總而言之,我們從事社會各個方面的建設和管理必須將德治精神和法治精神高度統一貫徹其中,把這一原則作為檢視各項工作的重要維度,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